leyu体育:GATS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研究

2025-02-06

本文摘要:纲目:本文根据GATS框架下电信服务业的规制与对外开放,对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展开,就电信服务业产权、许可证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法律问题、互联互通法律性质、电信广泛服务、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改变等热点问题展开了并明确提出若干法律建议,其目的是能获得中国电信管理层的推崇,以便尽早创建与GATS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

纲目:本文根据GATS框架下电信服务业的规制与对外开放,对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展开,就电信服务业产权、许可证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法律问题、互联互通法律性质、电信广泛服务、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改变等热点问题展开了并明确提出若干法律建议,其目的是能获得中国电信管理层的推崇,以便尽早创建与GATS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全称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全称GATT)》乌拉圭淘汰赛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的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务贸易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GATS的产生大大非常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是国际法领域的根本性。

根据WTO统计资料和信息系统局(SISD)获取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表格,通信服务在十一大国际服务贸易类别中坐落于榜首。随着信息的很快发展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减缓,全球日益感慨地迫近到信息,人类也深深地体会到社会对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出口的依赖性于是以显得更加大。可以从不滑稽地谈,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完全莫不与信息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信业的法律环境和对外开放程度,之后沦为各国以及WTO尤其注目的问题。

; 毕业论文 http://www.lw54.com 本文白鱼根据GATS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法律环境展开分析并明确提出若干法律建议,其目的是能获得中国电信管理层的推崇,以便尽早创建与WTO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服务法律体系。;一、;GATS法律框架下的电信服务;1、;GATS的法律框架;1995年1月1日月生效的GATS文本,由一个序言,六个部分共计二十九条和八个附件构成。其中GATS的前28条称作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这些附件的主要目的是对一些较类似的服务部门不作些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使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更佳地限于这些部门。

附件共计八个,还包括第二条最惠国待遇值得注意附件、人流动附件、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空运服务附件、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等。此外,还有若干部长会议要求。如:《关于GATS机构决定的要求》(Decision;on;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for;the;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要求》(Decision;on;Negotiations;on;Movement;of;natural;Persons)、《关于金融服务的要求》(Decision;on;Financial;Services)、《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要求》(Decision;on;Negotiations;on;Maritime;Transport;Services)、《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要求》(Decision;on;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关于专业服务的要求》(Decision;Professional;Services)、《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决议》(Decision;on;Trade;in;Services;and;the;Environment)等。

;GATS的宗旨和出发点与GATT基本上是相符的。即通过弃轮谈判,逐步中止一切容许转入服务业市场的措施,给与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广泛限于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最后构建服务贸易的全面自由化。

GATS框架的特点在于: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自身特殊性给与必要的照料与反对。首先,GATS获取了一种机制,发展中国家可以拒绝取得某些领域的允诺作为拒绝接受服务自由化的条件,发展中国家有权寻求就其利益而言更佳的市场准入(market;access)条件;其次,GATS第四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更好参予;”(Increasing;Participation;of;Developing;Countries)通过了若干增进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条款。

诸如:增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能力的强化;增进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和信息取得,减少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维度;对不发达国家不予类似优惠,获准这些国家不用做出明确的对外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允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备竞争力。;GATS在结构上具体地将一般义务和纪律与明确允诺的义务区分出去。一般义务和纪律规定了各成员必需遵从的广泛义务与原则,还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进一步参予;、经济一体化、国内法规、独占和服务专营提供者、商业惯例、应急确保、缴纳与移往、政府订购等条款;明确允诺的义务,主要还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可选允诺的规定。

;2、电信服务的内涵;GATS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中的定义条款,对“电信”不作了如下说明:“电信”(Telecommunications)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送和接管信号;“公共电信传输服务”(Public;telecommunications;transport;service)所指一成员明确要求或事实上拒绝向公众广泛获取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此类服务又尤其还包括电报、电话、电传和数据传输。其典型的特点是在两点或多点之间对客户获取的信息展开动态传输(real-time;transmission),而客户信息的形式或内容无任何末端到端的变化;“公共电信传输”(Public;telecommunications;transport;network)指可在规定的两个或多个网络末端接点之间展开通信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国际电信联盟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对“电信”的定义是“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升空或接管符号、信号、文字、图象、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将“电信”定义为:“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升空或者接管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向电信用户获取电信业务的过程。

按照国际上通行分类,电信业务可分成基础电信业务和电子货币电信业务两大类。(1)基础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basic;telecommunications),是指获取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输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业务(《电信条例》第八条)。

实质上,国际上对“基础电信”的定义至今没一个统一的标准。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基础”,某种程度是指基础电信业务本身,主要指这种业务为其他电信业务获取了完善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及卫星传输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基础电信服务范围急遽不断扩大,新型服务层出不穷,信息传送更加很快精确。

基础电信业务的引人注目特点在于:基础电信是一对一的用户服务,而且能维持传输信息的原貌性和真实性。按地域区分,基础电信业务可分成本地通信、国内长途通信和国际长途通信;按通信性质区分,基础电信业务可分成话音业务、数据业务、专线业务;按通信方式区分,基础电信业务又可分成相同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

我国新的调整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例出了十一种基础电信业务,其中无线寻呼业务和出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比照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管理,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种业务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比起,规模经济效益要小的多。(2)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电子货币电信业务(value-added;telecommunications),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获取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信条例》第八条)。电子货币电信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一起的新型电信服务。

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飞速发展与机技术和Internet;的全球普及密切相关;电子货币电信业务本身是在基础电信获取的公共网络基础上减少的信息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这种业务的发展大大地增进了基础电信服务产品的充分利用,增进了全球的信息业的高速发展,是一种成本低、效率高,有很大发展前途和空间的电信产业。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引人注目特点在于:其服务的方式多数情况下是点对面的服务,而且是通过对信息的形式或内容展开加工或加以存储以供电信业务的消费者未来用于。因此,电子货币电信业务一般情况下都所谓互动性服务,这与基础电信业务的发送到与接管的同步性是截然不同的。

如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数据交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都归属于电子货币电信业务。虽然WTO关于电信服务的谈判只牵涉到到基础电信领域,并未牵涉到电子货币电信业务,实质上参予基础电信谈判的各方成员也尤其注目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更进一步发展。

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基础电信设施的用于效率,同时对基础电信业务也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能及时地推展基础电信业的升级换代。实质上,随着电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融合,传统的电话网络于是以逐步向综合化、智能化、全球化方向发展,今后所有的电信服务将集中于在一个综合化的智能网络上展开。

因此,电子货币电信与基础电信的界限将不会渐渐模糊不清。;3;、GATS电信服务贸易的基本框架乌拉圭淘汰赛多边贸易谈判完结后,电信服务自由化的谈判开始紧绷地展开,经过了三年艰苦卓绝的谈判,1997年2月15日,WTO完结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

共计71方政府递交了减让书,其中69国(地区)政府递了55个对外开放允诺减让表格,最后被附在GATS第四议定书项下。这个以GATS第四议定书形式并且附有谈判各方所不作明确允诺表的协议,还有两个附件,即《附件1:参考文本》、《附件2:电信服务明确允诺表格样本》。;GATS另有两个有关电信方面的附件,这就是《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Annex;on;Telecommunications)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Annex;on;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s)。前者是独立国家于WTO成员就对外开放各自电信服务市场所做出的明确允诺;后者是关于乌拉圭淘汰赛谈判完结后,之后展开电信服务谈判的要求。

;(1);GATS的电信服务附件当时制订GATS《电信服务附件》的主要目的是基于电信服务业的基本特征所考虑到的。因为电信服务部门不仅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独立国家的部门,而且为其他经济部门提拱基本的传输手段,一旦电信服务更进一步的谈判约不成协议,其他服务门类的市场准入的明确允诺就不会因缺乏这个必不可少的传输信息的手段,而无法还清。

因此,有的学者把《电信服务附件》比作向其他门类获取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班车的一张总保险单。;GATS电信服务附件的重点是用于公共电信网络及服务的权利。《附件》拒绝:每一成员不应确保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转入和用于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获取其减让表中还包括的服务;每一成员不应确保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转入和用于其境内或跨境获取的任何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还包括专门租给电路,并确保不对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转入和用于附加条件。

《附件》中的“技术合作”(Technical;Cooperation)条款拒绝各成员不应希望和反对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积极开展电信合作;向最不发达国家获取机会,以希望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转让、培训和其他活动方面获取协助,反对发展其电信基础设施,不断扩大其电信服务贸易。;(2)《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经过三年的艰难谈判,WTO完结了关于基础电信谈判,达成协议了《基础电信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月生效。

这些占据全球电信市场93%的电信协议国彼此允诺完全完结电信的独占和堵塞,按照有所不同国家的情况,具体方法相互对外开放基础电信设施和服务的市场。《基础电信协议》所涵括的电信服务领域还包括:声讯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子邮件、电报、私人线路出租(出售或出租传输能力)、相同和移动式卫星通信系统服务等。

此次达成协议的《基础电信协议》是以中止独占,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69个缔约方允诺通过各种方式,在有所不同程度上向其他WTO成员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而不须要取决于其他成员否获取完全相同的开放市场。由各成员递交的明确允诺减让表被视作GATS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些减让表格主要就以下一些问题作出允诺:;A.;法规的透明度这些法规主要还包括许可证制度、网络决定、竞争维护、法规部门的独立性,无线频点号码资源的分配,许可的技术标准与器材型号,服务费的征税,通过他国电信网络的权利,广泛服务原则等。

参与谈判的各方担忧法规环境的不佳不会毁坏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B.;最惠国待遇及免税参与基础电信谈判的各成员皆允诺遵从GATS第2条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但是由于GATS第2条第2款规定了有关最惠国待遇免税的内容,因此各成员有权分开要求否对基础电信服务的措施明确提出最惠国待遇的免税。然而,最惠国待遇免税有时牵涉到到法律程序问题,所以要求否明确提出免税申请人各不相同参与谈判方对他国所做到的减让否失望。;C.;市场准入的具体表现;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基础电信协议》是以中止政府独占,对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为目的。

因此,69方政府皆在所递交的减让表格中具体所列了外资转入的电信服务项目。;D.;对法规环境的明确允诺基础电信谈判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审查各国有关妨碍电信服务贸易展开的法规及政策,并就各国现行法规制订了“允诺范本”可供各方政府在递交法规环境减让表时参考用于。;3、中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框架根据中国重新加入WTO议定书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的允诺,中国电信服务的对外开放主要做到了四条原则:(1)只容许合资形式,并且合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中方国有电信必需意味著有限公司。这一点在《电信条例》中早已具体下来,该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为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也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后不得多达49%。

(2);不容许外方参予明确运营管理,以确保中方对电信设备的掌控;(3)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需通过中方电信管理当局掌控的上海、广州和北京的三个国际进出关口。也就是谈,禁令外方参予国际进出关口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也具体了在我国境内专门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需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展开,这样我方可以维持对信息流动的管理和掌控;(4)合资项目必需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严苛审核,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对电信业展开严苛监管。

;根据上述中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框架,可以显现出:中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模式是合作与竞争共存。但是这种模式也不能在过渡期内限于,因此,中国的电信服务业不应尽早强身壮体,提升综合竞争力,以大力的姿态庆贺今后国外诸强电信公司的转入与竞争。;二、;提高中国电信法律环境的若干建议;中国电信业对WTO做出的两项最基本的允诺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沦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需遵从的准则。

然而,能遵从WTO规则的国家,必需是一个做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做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需是一个法律环境十分完备的国家。因此,完备中国电信法律环境,不仅是为中国重新加入WTO的外部必须,也是中国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必须。

目前,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对仅次于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质上也是我国原先的以行业独占为本的法律理念与市场经济法律理念的冲突。

长期以来,中国的电信服务业仍然出有在无法可以的状态。以后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应当是我国电信法律领域的一个根本性发展。

《条例》奠定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最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网络调停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用于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性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变得有些先天不足,与GATS的总体拒绝比起还差距很近,例如价格听证会的程序尚能不明晰,授权经营权和匮乏电信资源使用权的拍卖会程序以及广泛服务成本如何测算皆并未提到,关于管制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违法行为确认和惩处方面的规定过分非常简单和笼统等。笔者指出,多年来电信法律过程中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制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

过于多特别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略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2);政企职能无法实质分离;;(3);部门法律、反复法律,法律时不推崇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可以说道,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法律相当严重迟缓于电信业的发展,早已沦为电信业更进一步发展的仅次于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不应尽早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拒绝,减缓法律速度,尤其是要提升法律质量和档次,尽早实施《电信法》,创建一套明晰半透明、合乎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明确提出如下建议:;1、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不应按GATS的拒绝作出规定。

;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做出市场准入允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行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其中,第六项规定:不得对参与的国外资本限定版其最低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总计的国外资本投资额不予容许。尽管我国对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有了专门法律,但是与GATS的拒绝还差距一定距离。

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就互相冲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五,没下限;《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则规定: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后不得多达49%。

由于我国目前电信法律中有关与外商合资股权结构的规定是:“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那么,我国在香港发售红筹股并在国内以外商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电信服务业的主要电信运营商能否与外商合资经营电信业?这些运营商股权能否算入“国有股权或者股份”?这一问题给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包含了法律上的障碍,必需引发电信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同时,笔者担忧,中国电信业国有有限公司51%不会影响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的引入。

道理很非常简单,只有对方有限公司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加先进设备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设施进去。实质上,公司谁有限公司无关紧要,他赚,我收税,他利润,我低收入。

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入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备的监管措施,是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性的。;笔者指出,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不应实行“两步走”战略,一步是“引入来”,另一步则是“回头过来”,;中国可利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获取的市场准入机会,研发中国西部电信服务市场,参予国际分工,投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电信服务市场。;2、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获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电子货币电信业务皆实施许可证制度。授予基础或电子货币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使用申请人与审核制,即由符合条件的获取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展开审核。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公共网领域,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授予应该考虑到再行获得基础电信或电子货币电信“建设许可证”,;然后再行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在基本业务领域,不应使用公开招标制;在电子货币业务领域,可使用当事方申请人和电信监管机构备案与一般工商登记制度。;3、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电信资费问题,是拒绝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广泛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施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拒绝,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方案,经征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到底是什么,又有谁去细心研究过。我指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认,主要还是考虑到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就是指大自然独占渐渐南北有容许竞争的。

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好是考虑到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备;另外,电信业归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低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对外开放,性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受限竞争的电信业很快转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增大,投资报酬速度必定就沦为投资者的注目的问题。我们再行走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细心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有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独占或有容许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上升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拒绝,获取精确、完善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科“商业秘密”为由,未予获取。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订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依然没知情权。笔者指出,电信资费的标准不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市场需求和价值自行确认,国家不应逐步中止政府定价。

;4、电信网间网络问题扫除独占,希望竞争,是中国电信监管的主要原则。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电信业在引进竞争后,大都是通过政府监管而构建的。党的十六大具体地明确提出了以信息化造就化、以工业化增进信息化的战略目标,这被迫使中国电信业的经营者严肃地思维,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是否是理性的?也被迫使中国电信的管理层严肃地思维,中国电信监管的难题到底确有?笔者指出,中国电信业监管的重点,依然是保证网间通信的通畅。

政府不应增大对网间网络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恶性事件的公安部门力度,对故意毁坏长时间通信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不予严苛追究责任。目前,网间互接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通而通畅”。尤其是IP长途电话网长年处在通而通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相比之下高于双方在网络协议中誓约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仅有为3%,如此惩办粗劣的通信质量,不但伤害了通信企业的信誉,关键是伤害了电信用户的通信权益。为此,一些电信经营者大大地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用户也依法向电信监管部门滋扰,但是问题就是得到失望解决问题。

各电信运营商及广大的电信用户呼唤《电信法》尽早实施,对互联互通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人为生产电信网间通信中断和网间通而通畅的不道德给与严苛处罚,以保证网络的通畅,贯彻确保电信经营者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电信服务的基础是传输,传输的载体是网络。如果没一个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国家的经济活动就无法长时间展开,广大人民的恋情与联系就难以实现。

我国电信业在引进竞争机制后,电信市场由独家经营者独占的局面早已超越,一个多元化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已可行性构成。然而,由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占有了本地电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市场的份额,而且它享有本地电话中的最重要基础电信设施,互联互通的主动权掌控在其手中,这样对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转入电信业务市场及电信网间网络就包含了实质性的影响。新的电信运营商要想要参予电信市场的竞争,必需利用主导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其用户资源,只有这样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才能存活和发展,确实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才能构成。

应当认为,电信网间网络是国家为了创建电信网之间的有效地通信连接起来,依法促成获取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将他们的设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展开通信或用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获取的电信业务。《电信条例》专门规定了网间网络的法律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接受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明确提出的网络拒绝。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不管网络一方愿不愿意,电信网间一定要构建网络。

GATS“电信服务附件”也规定,每一成员方应保证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终端和用于公众电信传输网及其他服务。因此,无论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所谓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定要明白:互联互通的法律关系无法非常简单地解读为两个或者若干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的通信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互联互通展开介入的法律关系。笔者指出,互联互通中“通而通畅”最重要的还是利益问题。

因此,在互联互通管制中应该引人注目以下几个方面的拒绝:(1)统一网络标准。中央电信管理机构制订的网路转入和两网网络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限于。拒绝劲射方应该确保自己的网路、设备和装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质量标准,并且不影响被拒绝方的网路、设施长时间运营。否则,被拒绝方有权拒绝接受。

(2)按成本定价。即网络酬劳的确认要以成本为基础。目前世界上还没构成统一的成本标准,有的依据仅有分配成本,有的依据边际成本,有的依据长年平均值增量成本。为培育数网竞争的体制框架,建议近期内政府以成本为基础制定联网价格时,自由选择边际成本作为主要依据,对新的劲射企业则不应该拒绝其分担通信网络的相同投资费用。

(3)无差别对待。即对有所不同运营者获取网络服务,在收费、技术条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不应一视同仁。

当运营者既向网络者又向自己的最终用户获取服务时,其向网络者获取服务的各种条件不得低于自己的最终用户。(4)扶植市场新的转入者。

拒绝原先运营者向新的转入者获取设备分享、公平终端和非初始化计价网费等条件。;5、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施;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创建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与不高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待遇。这指出:国民待遇不仅限于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某种程度也限于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展开对内对外开放,在给与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施国民待遇。目前,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价格战就越演越烈,特别是在是移动通信市场更为严重。有的电信运营商显然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不计成本走极端的降价的不道德就是恶性价格战。

恶性价格战带给的后果是十分相当严重的:1)减少了企业的成本;2)增加收益和利润;3)客户频密并转;4)企业电信服务产品和资费管理混乱;5)伤害了老客户利益;6)影响企业信誉。应当认为:无理由的大大转换价格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愚弄。笔者指出,恶性价格战主要成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实施的不平面管制政策。

不可否认,在我国电信市场刚刚放松时,实施不平面管制是获得了一定的效益,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电信一家独大,运营商之间的实力过分占优势,因而必须通过不平面管制对中国电信在业务和资费等方面展开容许,以巩固中国电信等主导运营商,扶植新兴的电信运营公司,超过企业间实力的平衡,构建公平有效地竞争。但是,随着后转入电信市场的运营商,比如联通公司的实力渐渐强化和中国电信的拆分重组,市场形势再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施不平面管制的前提条件已不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实施不平面管制,就不会新的构成不平等竞争的局面,被迫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等运营商在竞争的压力下采行不规范的不道德谋求公平竞争,从而造成不平面管制的负面影响渐渐凸现。因此,在竞争局面早已构成的情况下,不平面管制政策不不应之后不存在与限于,应当尽早解散,否则必定不会经常出现新的不公平,严重威胁电信行业的整体发展。另一原因是产权问题,中国主要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者股权为零,经营成本不是其考虑到的主要问题,造成经营方式相当严重错位。

所以在电信市场的战略重组基本完结之后,急需与时俱进中止不平面管制和展开产权制度改革。尽早构建从来不平面管制向平面管制改变的国民待遇原则,保证市场竞争公平、公正、有效地,增进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6、中国电信业要引进确实的竞争机制,必需实施多元的产权主体。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正式成立了若干独立国家的电信公司。目前,从我国主要电信运营商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意味着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先的市场结构并没再次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基本独立国家,不有可能构成确实的竞争格局,尤其是相同电话领域。特别是在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具有各自有所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归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到损失的不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需改革,改革的唯一决心就是展开资产重组,实施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战,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需是多元的或有所不同的,否则不有可能构成确实的竞争。

因此,笔者再度建议,国家在容许国外资本插手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容许国内非公有资本插手。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皆科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顾虑:(1)国家电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并不大,这又如何能增加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介入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掌控的子公司好比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抵达;很有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用尽,用作补贴亏损的子公司。

这样又构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创建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不会解决问题上述对立。首先,由于多方出资,追加投资或技术,不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减少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介入就不会增加,董事会的独立国家就不会不断扩大;再度,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拓展业务,开拓市场。

目前,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是无序的、点状的,基本上是利益导向,而非规则导向。众所周知,电信业的竞争同市场的关系十分紧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在市场这众多背景下,对竞争展开博弈论分析,了解企业竞争不存在的客观性具备最重要的意义。电信业参予市场竞争的方式无非有两类:一是价格竞争;二所谓价格竞争;非价格的指标主要考虑到:业务种类、通信质量、服务水平。

我指出,只有非价格竞争能力的提升才能表明其竞争的实力。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备无形性、可变性、不易消失性,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使得电信业的非价格竞争因素,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笔者建议,电信管理层在制订“游戏规则”时,不应重点考虑到非价格竞争机制,竖立企业的品牌意识。;7、减缓改变通信行政管理职能;WTO规则对成员具备较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在对成员的政府不道德明确提出了严苛的拒绝。

一个成员国要享用WTO的权利并借此取得极大的利益,必需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拒绝来改革政府的不道德,强化政府法治性和透明度,以确保政府为市场和企业获取公平的“游戏规则”。目前,我国的通信行政管理部门,无论在观念上、职能上和管理方式上都无法适应环境重新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须。因此,我国通信行政管理必需减缓转变职能,尽早由“掌控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改变,用“规则导向”代替“权力导向”。笔者指出,在改变通信管理职能上应侧重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公平原则,增加对电信服务的行政介入,增强市场机制;(2);按照透明度原则,提升电信服务市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尤其是程序的公开发表和半透明;(3);按照非歧视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电信运营商企业;(4);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和外国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与公平对待。

;8、创建通信行政不道德公开化法律体系;WTO中的透明度原则,拒绝各成员方将有效地实行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裁决等很快加以发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知。为适应环境新形势的必须,我国通信行政领域当务之急不应解决问题两个公开发表:(1);通信行政的信息公开发表无论是根据WTO关于信息公开发表的拒绝,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必须,创建信息公开发表制度,应该沦为我国通信行政改革的一项最重要任务。目前,无论是电信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面对着对通信行政信息的缺乏和信息的种族歧视问题。例如,电信资费调整的价格听证会内容,拒绝公民保密;模拟网退网精神,也要对社会保密。

这些本来不应向公众公开发表的信息,确以“保密”二字,沦为非阳光下的不道德。为此,笔者建议:为确保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发展拒绝,必需创建通信行政信息或情报公开发表的法律制度。(2);通信行政程序的公开发表轻实体、重程序曾仍然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众多问题。由于我国通信法律速度太快,尤其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电信法,如期无法实施,导致通信行政领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

尤其是通信行政程序公开发表的法律制度完全还是遗缺。笔者指出,通信行政不道德的不半透明和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通信行政程序无法可依。目前,最少应向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A.在整个通信行政领域建立健全以通信行政公开发表为核心的通信行政程序体系;;B.强化舆论监督并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法律制度。;9、制订反垄断法律体系,不不应忽略的一个最重要问题将近一段时期,有些学者敦促尽早创建反垄断法。

他们指出:外国企业特别是在是服务业将利用中国的商业不存在,参予或独立国家展开服务业的经营,攻占中国市场。笔者指出,创建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适当的,但是在中国制订反垄断法律体系时,不不应忽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目前的主要服务业----电信业,基本上是一种“政府维护式的独占”,这与美国的“微软公司式”独占是截然不同的。“微软公司式”独占,它的成因是在自由竞争中继续大获全胜的独占,这是在公平机制中通过竞争来作的。

1998年政府将中国电信拆分后,就容许中国联通吞并中国仅次于的寻呼业----国信寻呼;接着政府又登录联通与美国高通签订了CDMA知识产权框架协议;后来又将长城电信公司也划归了联通等。这是典型的“政府维护式独占”。因此,要创建反垄断法律体系,必需几乎扫除“政府维护式的独占”,创建公平的竞争机制,否则一旦创建了“反垄断法”,也不能是阻碍公平竞争的工具。

;10、广泛服务法律制度广泛服务是所指对任何人都要获取无地域的、质量、资费种族歧视且需要开销起的电信服务,无论这位用户的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在哪里。广泛服务原则是各国电信管理层对电信服务经营者展开行业管制的首要目标。美国是首先将广泛服务载入法律的国家。

美国《电信法》规定:”电信经营者要以充裕的设备和合理的资金,尽量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获取很快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澳大利亚的《电信法》针对广泛服务做出了专门性规定:“创建广泛服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澳大利亚人,无论他住在什么地方,专门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享用标准电话服务、公用电话服务、规定的传输服务、数字数据服务”。近几年,尽管我国的电信业有了高速的发展,但是从我国的整体电信业的发展状况看,与发达国家的电信业比起仍不存在相当大差距,加之我国地理版图广阔,东西部差距很大,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的电信业务普及率极低。

在我国的西部一些地区有将近50%的居然一部相同电话都没,而在一些沿海的大城市中,相同电话的普及率完全超过了100%。如此极大的占优势,被迫使电信管理层不应严肃考虑到如何拒绝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尽早地贯彻遵守法定的电信广泛服务的义务。随着电信服务的逐步对外开放,竞争也日趋激烈,然而,竞争的自由选择不致是那些经济繁盛的地区和赢利的电信服务项目,这种选择性竞争必定激化地区间电信服务发展的更加不平衡,使社会阶层地区信息拥有的差距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应当认为,确保广泛服务的实行,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在制订《电信法》时,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基本业务的普及率理应一个法定的拒绝,同时,政府不应考虑到对获取广泛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与一些补偿,补偿一定要调补在明处。现阶段不应考虑到成立广泛服务基金或成本补偿制度。

各国在构建电信广泛服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方式。比如政府税收、终端酬劳、交叉补贴、广泛服务基金等等。事实上,每种方案都有各自的优势与严重不足,一个国家也往往用于过好比一种方案。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当务之急是著手创建电信广泛服务基金,;并制订适当的管理办法不予规范。


本文关键词:leyu·乐鱼,乐鱼体育,leyu体育,leyucom乐鱼官网官方网站,leyu手机在线登录入口,乐鱼网页版在线登录,乐鱼官网入口网页版

本文来源:leyu·乐鱼-www.cn-hicity.com

地址: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区李所大楼139号 客服热线: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QQ:841755740

Copyright © 2003-2024 www.cn-hicity.com. leyu·乐鱼科技 版权所有ICP备81551681号-7